因此,党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哲学真理与历史现实之间的张力,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具体的、历史的现实政治生活相结合,变成可以指导具体实践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有此,法理学自然将部门法学领域的活生生的现实问题和重大理论问题,将其作为自己的关注和研究对象。最后,法理应当体现并形成中国法理学与世界对话的话语体系。
[29] 陈金钊:《法理学》,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4] 陈金钊:《‘思想法治的呼唤——对中国法理学研究三十年的反思》,载《东岳论丛》2008年第2期。以法理为中心主题和研究范式的法理学则为部门法学研究各部门法学之间、部分法学与法理学之间、部门法学与其它人文学科之间的交叉性、跨学科研究提供了有利的可能和借鉴,同时也为部门法学者提供更宽广地学术和理论视野,对问题更敏锐、更深透的洞察力和把控力,不仅能够带动部门法学研究深度和水平的提升,也能够提高其对现实具体问题的解释力、解决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法理学是法学研究者、法律实践者、法治实践者的方法论意义上的智慧之学,它始终培养和提供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推进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意识、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如果完全将研究精力放在对这种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现实问题的论域上,自然是有失偏颇,但如果对此现实重大问题视而不见,同样也不可取。
这与部门法研究不太一样。进行深入而系统地研究的重要方式,就是对某个重要人物的思想脉络、思想体系等进行全方位梳理、研读,需要慢功夫,来不得浮躁。其次体现为立法技术的科学运用,强调立法表现形式的科学化。
执业者与法学专家对立法机制完备性的评价相近,两者的差评占比分别是46.6%和51.0%。就是要杜绝单纯的为贯彻领导意思、应付考核需要、体现政绩工程而立法,增强立法的客观性。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0——中国立法60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我们的具体操作是区分公众、专家和执业者三种调查问卷,精心设计问题,而后借助调查公司抽样发放公众问卷、有针对性发放专家问卷,采取随机抽样统计和立意调查两种方式,形成三类主体主观评价的总和打分,最后进行总体评价。
我们把专家参与立法指标细分为专家参与立法的程度和专家参与立法的作用两个四级指标。[16] 参见苏力:《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10]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第38-39页。民主立法的过程,就是推动治理体系改革创新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寻找并凝聚共识的过程。三种主体关于立法建议反馈的评价大体相同,平均好评率是4.9%、中评率是25.4%、差评率是69.7%,只是社会公众的差评率相较法学专家和执业者更高一些,达到75.5%。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要全面考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偏重于从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考虑,而对轻视权利保护的倾向。
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那些看似只是验证了常识的社会科学研究是没有意义的。差评(较差和差的百分比之和)。(2)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存在不少法律空白,尤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征收法领域最为明显。有的法律法规文字过于笼统,原则性大于技术性,内容不够精细完备,存在空洞抽象、逻辑模糊以及法律漏洞的现象。
[14] 参见朱景文:《人民如何评价司法》,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1期,第100页。与此同时,《立法法》还新增了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的规定。
这就决定了具体的指标设计必然会受到相关限制,很难与理想状态完全对应。而社会科学研究则可以帮助我们在微观层面上探究具体的因果关系和影响机制,从而深入地揭示微观机制和宏观社会情境之间的关系。
问卷采取五选一的选择性答案,一般分为好、较好、中间、较差、差五个等级,赋值分别为90,80,70,60,50。各选项中,总是如此赋值90,一般如此赋值80,有时如此赋值70,偶尔如此赋值60,极少如此赋值50。(一)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监督 《立法法》第96条规定:当法规或者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结果显示:执业者和专家对监督司法解释的平均打分完全一致,都是70.7分,总评得分自然也是70.7分。[8] 陈林林:《法治指数中的认真与戏谑》,《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就定量评估指标设定的一般理论而言,同一事物的指标之间要具备互斥性(mutually exclusive即各个指标互不相同、彼此不相涵括),穷尽性(exhaustive即各个指标加总起来能够反映所指涉的基本现象)、单项性(uni-dimensionality即各指标所反映的是同一事物)和互换性(inter-changeability即各指标之间高度一致、可以替换)等四个特征。
差评率高达47%,又远远高于专家(1.2%)和执业者(4.8%)的差评率,甚至超出了后两者的总和。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不给他们足够的途径和机会,使之针对同他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立法提出立法建议或表达利益诉求的话,无疑会让现行立法的人民性和民主性打了折扣。
法律规范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处于70分以上,占60%。相对而言,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商法的完备性得到较高评价(好评+中评占比分别是95.1%、86.7%、83%),经济法、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行政法的完备性处于中等水平(好评+中评占比分别是75.4%、63.8%、62.9%),社会法则在完备性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其中,立法符合实际程度得分(70.4)略低于立法公正合理程度得分(71.0),但也没有明显差异。
公开化程度不够,主要是指立法公开方式被动化、单一化,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不足,难以实现和人民生活水乳交融。[17]这也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立法机关对于立法公开重要性的认识,科学规范立法公开的形式、程序、方法和责任。但三种主体的具体评价大不相同,值得深入讨论:公众对查阅法律的好评率仅为25.2%,远远低于专家(93.1%)和执业者(81.1%)的好评率。第二位是司法工作的法律完备性,好评比例为55.0%,差评仅为11.2%。
【摘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完备而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是建设法治体系的第一要义,而且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以及政权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其次,即使某些常识确实具有代表性,被社会上的绝大部分人认可,它也有可能是错误的。
第二,横向比较立法完备性、立法科学性和立法民主性三个二级指标,可以发现立法民主性的好评最高(39.7%),立法完备性的差评最高(33.5%)。因此数据分析中数值高低之别要比其所反映的现实差距要小,任何差评(即使看起来数值还比较高)都应该认真对待。
从形式法治的视角看,到2010年底,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第三,方法论方面,强调运行中的法治体系评估指标的逻辑融贯与协同一致,意在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社会治理工作的法律完备性在四个领域中最低,是由于同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目标相比,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等方面还有许多法律空白。就是要及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回答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从整体上而言,这三个方面的价值要求是相互协调的,但是也不排除在某些个案中可能会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立法科学与立法民主之间。(一)立法公开性 立法公开是现代国家立法工作的一项基本民主原则,也是立法参与和遵守法律的前提。
相比较另一种赋值方式如100、75、50、25、0,数据反差比较小,最低(差)也是50分。两种问卷的好评比例十分接近,分别为35.2%和37.7%。
因此,本研究报告的得分表现为两种,一种是百分制的得分,如法治实施体系得分68.7。过去十多年来,我国法学界高度重视法治的指数设定与评估问题,先后推出了香港地区法治指标,余杭法治指数,中国人民大学法治发展报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蓝皮书,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指数、法治政府发展报告等报告成果。
这就涉及到法社会学研究乃至于整个社会科学研究所面临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如果我们已经有了常识(common sense)这样一种成本极低的认知世界的工具,那么是否还需要社会科学呢?这样的社会科学研究究竟在什么层面上会增进我们对世界的理解?首先,应当承认,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研究不同,无论其理论框架多么精深、分析技术多么复杂,从本质上而言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体验是密不可分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